原告熊×,男,49岁。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所在地湖南某桃源县X镇漳江南某X号。
委托代理人黄×,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某桃源县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熊×负担。
审判长李维新
审判员张宏胜
人民陪审员周某辉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揭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