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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男,49岁。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所在地湖南某桃源县X镇漳江南某X号。

委托代理人黄×,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某桃源县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熊×负担。

审判长李维新

审判员张宏胜

人民陪审员周某辉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揭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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