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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府谷县X镇水地湾。

法定代表人苏某,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执行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2年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人购车款77898元、截止2010年3月15日所产生的利息13086元、违约金19614元及2010年3月16日以后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利随本清)、借款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1648元。2012年2月22日申请人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除王某执行和解以前给付申请人购车款39000元,王某自愿于2012年2月22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购车款、违约金及借款等共计55000元,其余部分及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648元申请人自愿负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乐平

审判员贾建荣

审判员贾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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