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方耀,广西藤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信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方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龙某菲、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龙某天、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龙某良。被告生育儿子后外出打工,去年5月被告因家庭琐事和原告的母亲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打架,原告打了被告的脸部一个巴掌,被告就拿起菜碗砸向原告,致使原告肩膀受伤缝了20多针,被告便离家没有回来过,原告电话联系被告说是去了宁夏,但被告表示不愿意再回来与原告共同生活。今年初原告带孩子去探望外婆,被告之母意见是让原告自己与被告联系,如果被告真不愿意回来就离婚。之后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不愿回来也不要孩子。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抛夫弃子远走他乡,已经没有了共同生活的意愿,没有负起作为母亲和妻子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龙某菲、龙某天、龙某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在庭上,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的请求。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
3、计生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21日、2006年10月6日、X年X月X日生育有一男二女三个孩子的情况;
4、户某、出生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子女龙某菲、龙某天、龙某良的出生时间的情况。
被告卢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收集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卢某的父亲卢某天提交的“答锦全诉状”称,原告与被告在结婚期间感情是好的,原告因违法2000年被判8年有期徒刑,被告还与原告经常通信联系,原告2005年出狱后,被告于2006年产下二女龙某天、2009年产下儿子龙某良。直到2011年2月18日龙某某与龙某菲到卢某天家探亲,才知道原告与被告打架后,于2010年6月外出打工,7月份前,卢某在广州、佛山工作期间与卢某天还有过信息和电话联系,8月卢某才去宁夏。至今已更换过5个手机,卢某天怀疑被告是受传销组织控制无法回来,被告与原告打架后外出至今未够一年。卢某天建议原告先想办法解救被告回来再办离婚手续。
经过开庭质证,由于被告卢某没有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对被告父亲的“答辩意见”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99年5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龙某菲,2000年原告因犯罪被判处刑罚,2005年刑满释放回家,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儿龙某天,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龙某良。被告从2010年6月因家庭锁事与原告打架后外出至今未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5月7日登记结婚,至今已有10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还是较好的,原告曾因违法被判处刑罚,被告仍然在家等待原告回来。2005年原告刑满回家后,被告还于2006年生产二女龙某天、2009年产下儿子龙某良。被告去年因家庭上的锁事与原告发生打架事件后外出至今未满一年。原告应本着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和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发,与被告多加思想沟通,使双方冰释前疑,共创以后美好的生活。因此,原告以被告外出至今一年多未尽妻子和母亲的义务而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被告离婚,证据不足,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莫信莲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