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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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凤梅、闫桃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及辩护人贾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5日上午九点左右,被告人庞某某的丈夫刘某超外出干活,庞某家照顾两个月大的儿子刘某豪及二岁多的女儿刘某乐,因刘某乐在家哭闹,庞某为其在怀孕期间服用过一些药物导致女儿刘某乐在生理及智力发育上有问题,且于2009年农历六月间又生下儿子刘某豪,刘某乐无人照顾,为了刘某乐以后不受罪,产生让刘某乐“解脱”的想法,遂决定将刘某乐扔进粪池淹死,于是将刘某乐的衣服脱光抱到自家大门厕所粪池旁把刘某进粪池,并用竹竿将刘某到粪池底部致使刘某乐死亡。被告人庞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被附近村民辛某丁、辛某乙、郭某某等人发现,庞某竹竿阻拦不让任何人靠近,被郭某某等人制止并将竹竿夺下,被告人庞某某逃离现场,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法医鉴定:刘某乐系溺水死亡。

经南阳市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庞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残留型),限制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举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竹竿等物证;4、户籍证明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同时建议应对庞某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庞某某对致死女儿刘某乐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自己是让女儿“解脱”,不受罪,请求法院让其回家。

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庞某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庞某某系精神病,属限制责任能力,请求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庞某某系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家中还有刚满周岁的小孩需要照顾。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上午九点左右,被告人庞某某的丈夫刘某超外出干活,庞某家照顾两个月大的儿子刘某豪及二岁多的女儿刘某乐,因刘某乐在家哭闹,庞某为其在怀孕期间服用过一些药物导致女儿刘某乐在生理及智力发育上有问题,且于2009年农历六月间又生下儿子刘某豪,刘某乐无人照顾,为了刘某乐以后不受罪,产生让刘某乐“解脱”的想法,遂决定将刘某乐扔进粪池淹死,于是将刘某乐的衣服脱光抱到自家大门厕所粪池旁把刘某进粪池,并用竹竿将刘某到粪池底部致使刘某乐死亡。被告人庞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被附近村民辛某丁、辛某乙、郭某某等人发现,庞某竹竿阻拦不让任何人靠近,被郭某某等人制止并将竹竿夺下,被告人庞某某逃离现场,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刘某乐系溺水死亡。

经南阳市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庞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残留型),限制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位于阳城乡X村辛某组刘某超住宅。院子大门面西,大门北侧有一土木结构的厕所,厕所北侧为粪池,粪池长130厘米,宽50厘米,深76厘米,粪池内粪便深55厘米。院子南侧为新盖砖混结构平房,其中西侧为杂物间,东侧为一开放式柴房,柴房靠后墙堆放大量的玉米苞,在玉米苞堆北侧处有一女孩尸体(刘某乐尸体),尸体全身赤裸。…北侧卧室东侧南北放一双人床,双人床床尾堆放衣服,其中有一粉红色女孩秋衣和秋裤。…外围现场勘查,在刘某超住宅西南方向1500厘米刘某己住宅西南角500厘米处柴堆上发现一竹竿,竹竿长260厘米,已提取。(附现场图及照片)

(二)鉴定结论

(1)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公(西)鉴(尸检)字(2009)X号

鉴定结论:死者刘某乐系溺水死亡

(2)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

宛刑鉴定委员会(2009)精鉴字第X号

鉴定结论:被告人庞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残留型),限制责任能力。

(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

公(宛)鉴(DNA)字(2009)X号

鉴定结论:无名女童与刘某超、庞某某具有生物学亲缘关系。

(三)物证、书证

(1)、西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从刘某己住宅西南角柴堆上提取竹竿一根。

(2)、西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从刘某超家扣押刘某乐的袄子棉裤一套,秋衣秋裤一套,鞋子一双。

(3)、报案证明一份。

(4)、阳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一份,证明抓获庞某某的经过。

(5)、被告人庞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庞某某的人上基本情况。

(6)辩认笔录及照片

证人郭某某,杨某某于2010年1月14日对被告人庞某某做案时使用的工具竹竿进行了辩认。证明所辨认的竹竿是庞某某作案时所用竹竿。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庞某某供述

我自己把我自己的女儿刘某乐丢到厕所淹死了。我这个女儿生下来后身体比较弱,智力也有缺陷,有点傻。现在整天喊着叫人抱,刘某超又不抱她,我也没有时间照顾她。今天上午我想了想,这女儿身体不行,干不了活,以后嫁不了人,干脆叫她死了算了,少受罪。我也不能再养活她了,我生的儿子身体好,以后专心养儿子。我怀孕时候吃药了,生下来后我给刘某超说要把这个女儿捂死,刘某超不同意,从那时我就有这个想法。到今年我又生了个儿子,现在两个多月,照顾两个娃,女儿光哭。刘某超又要赶我走,我怕我走了之后,女儿受罪,干脆把她弄死算了。今天我丈夫出门犁地,我一个人看两个孩子,女儿在家到处泼水,又叫我抱,我不抱她就哭。我实在是烦了,干脆把她淹死算了,她也解脱我也解脱了。我可以专心养儿子了。我就把儿子放在屋里床上,把刘某乐身上的衣服脱光放在堂屋,把刘某乐抱到我家大门外自家的厕所粪池边,我把刘某乐放到地上,让她自己跳下去,刘某乐哭着说不跳。我平着抱起她,脸朝上,把她丢到粪池中间,粪池都满了,能淹住她,但没有沉到粪池底下去。我用竹竿把她按下去,她又漂上来,反复按了几次,最后她漂上来,我看她死了,这时候,郭某某过来夺我手上竹竿,把竹竿夺走扔到院边。辛某有个老头叫刘某超回来,刘某超回来后把我打了一顿。我怕刘某超打的狠,就起来走了。走到吴营组候车亭碰见马某某,我坐上他的车把我捎到丹水街往阳城去的路口。刚到路口就被抓住了。

我用来按刘某乐的竹竿有鸡蛋那么粗,干竹竿,有两三米长,是从厕所外边的竹林里砍的,晒干了放在厕所边。当时有郭某某、杨某某、刘某己,还有辛某组几个老头在场。厕所在我家院墙西边,西北角位置。

我用的竹竿是根干竹竿,有一丈那么长,有一头劈开了,跟我手臂差不多粗细。我用竹竿把她按进粪水里,反复按了几次,她浮起来了,我看她不动了,就认为她死了。

(五)、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超(男,现年45岁,庞某某的丈夫)的证言

今天早上饭后我到地里去了。到九点多的时候辛某中到地里喊我让我回去说庞某某把女儿刘某乐扔粪池淹死了。我一听赶紧往回跑。到我家院外厕所时看见刘某乐光着身子面朝上在粪池里漂着,肚子鼓的很高,胸口颜色发乌,眉头上有伤。我蹲在粪池边看看,刘某乐已经死了。我没有顾着把她捞出来,就跑到我家南边的路上,看到李某云,王某、杨某某、刘某己他们几个人正在和庞某某吵架,说她心恁毒,把亲生女儿淹死了。我过去问庞某某为啥把闺女扔进粪池淹死了,也没有在意她咋说的,我过去就煽了她两耳光。她说要走不和我过了。我到粪池边用手拉着刘某乐的尸体把她从粪池拉了出来,放在厕所口,用水把尸体冲干净后抱回我家院子里。以前她给我说过说怀上刘某乐的时候她自己买了些治疗闭经的药。生下孩子后她对我说过怀孕时候吃药了,怕长大了会有毛病。就在一个多月前的一天,她抱着刚出生的小儿子,刘某乐在一旁又哭又闹非要让她抱,她气了说再闹把你扔到粪池里,没想到今天她把女儿扔到粪池了。

出事后刘某豪放在我弟媳那里由她负责喂养。庞某某生的这两个孩子都很好,生理上也没有缺陷,精神上也正常。庞某某的家人精神都正常。庞某某和我生活的这段时间,没有啥反常表现。她这个人就是不爱和人交流,性格有点孤僻,邻居们有时出于好意追孩子玩,她都会与人家吵架,不让人家动孩子。另外我经常发现她爱一个人笑,也不知道为啥笑。

(2)、证人李某丙证言

今天是我打电话报的案。今天在村委会办公室准备工作迎接检查。大约十点钟左右,刘某庚接个电话回来对我说:庞某某把她女儿扔到粪池里淹死了。我给村长打电话让他去看,我就报案了。庞某某平时不爱说话,人有些古怪。刘某乐两岁多,长的虎灵的很,身体也十分健康。

(3)、证人辛某丁证言

我也叫辛某中,我排行老七,我和庞某某是邻居。我今天早上从地里回家可能是八点多,路过庞某某家门口,见她捞着刘某乐在她家院墙外的厕所粪池跟站着,刘某乐全身没有穿一件衣服,刘某乐一直在哭。我也没有听见说啥话,我回家做饭,做饭的时候听见娃儿一直在哭,我怕庞某某把娃儿打坏了,我就跑出去找刘某超回去看看。我喊过刘某超回家听说庞某某把刘某乐扔粪池淹死了。我就到上沟喊人过来。我到屋的时候已经晚了,刘某乐已经死了,庞某某已经没有见了。我出门去找刘某超的时候听到庞某某说要把娃扔粪池里淹死,我出门见着辛某戊,跟他学说了庞某某的话,让他照护着,我去找刘某超,庞某某还在骂我。另外我听人们说庞某某把刘某乐浸到粪池里,郭某某去捞,她拿个竹竿打,不让人往跟去。

(4)、证人辛某戊证言

今天早上估计八点多的时候,我担水走到刘某轩家山墙头,辛某丁跑过来说庞某某准备把女儿往粪池里扔,让我去看看,他赶紧去找刘某超。我赶紧到刘某超家粪池那里去,到粪池那里一看庞某某正拿着竹竿伸在粪池里,我准备到粪池边看孩子是不是在粪池里,庞某某就开始骂我,然后就举起竹竿想打我。我去找刘某己说可能庞某某把刘某乐扔粪池了,当时郭某某也在,我们一起过来,郭某某把庞某某撵走了,我们到粪池边一看,刘某乐光着身子漂在粪池里已经死了。

(5)、证人郭某某证言

今天早上八九点钟,我从地里回来到杨某某家刚到门口,碰见辛某戊,他说:金福呀,庞某某毒的很,把女儿扔粪池里淹死了。我就赶紧往庞某某家去,杨某某在我后面。到庞某某家门前,看见庞某某用个竹竿在往厕所粪池里捣,她一见我往跟前去,就把竹竿调头来打我,骂我。我被她用竹竿打了两下,身上还淋些尿。我把竹竿夺了叫杨某某去看闺女咋样了。杨某某一看说闺女死了,漂在粪池里。我就把竹竿夺过来扔在杨某某门前的柴堆上,杨某某去粪池里捞闺女尸体,庞某某还厮抓着不叫捞,这时刘某超回来了,给庞某某打了两下,庞某某还在说着啥,后来庞某某就跑了。庞某某手中捣粪池的竹竿有十来公分粗,一丈多一点长,是个旧竹竿。

(6)、证人杨某某证言

今天早上我在家里做早饭,八叔辛某戊到院子说:香呀,喜梅咋了,在门口吵哩。我到门口碰见郭某某,我到庞某某家门口看见庞某某在门口自己吵着丈夫不管孩子了。我们往跟去,庞某某拿竹竿朝郭某某头上打。郭某某把竹竿夺了,庞某某还骂:日死你妈,我淹死我娃我叫你管。我赶紧到厕所跟去,看见庞某某的小女儿刘某乐已经死在粪池里,在粪池里漂着。我就哭着去捞,庞某某厮抓着不让捞,这时刘某超回来了就打庞某某,他俩就往大门南边吵,后来就见她往路口去了。

(7)、证人刘某己证言

前天早上九点左右,我从地里回家吃饭,听见郭某某在大声吵,我以为是打架。我赶紧往屋里跑,到刘某超家厕所跟,见着庞某某拦在她家厕所跟不让人往跟去,嘴里还在喊着:我把我娃儿淹死了,关你们球事。我到粪池跟上见粪池里有个娃儿,我问她把那个娃儿淹死了,她不吭气,我说:你把娃子淹死了她说:我那里舍得把娃子淹死,我把闺女淹死了。我要把娃儿从粪池里捞出来,她不让我捞,后来刘某超回来把她打跑了,才把娃儿捞出来。庞某某平时表现挺正常的,就是不好与人交往。她女儿没有缺陷,很正常。

(8)、证人马某某证言

昨天大概9点40分左右,我和妻子开着老年三轮去丹水街,走到刘某村X组候车点,看见庞某某坐在候车亭下面。庞某某看见我问我去那里,我说去丹水街,她说也去,她就上车了。到312国道往阳城方向去的路口,庞某某说要下车。她还说下午回来。

(9)、证人王某证言

今天早上8点多我在家里,听见外面吵的厉害,我听见庞某某在骂人。我老公公从外面回来说庞某某把她闺女扔到粪池里不让别人捞。我过去看,庞某某拿着一根竹竿乱舞,刘某超不在家。后来我给村妇联主任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庞某某平时人缘不好,刘某乐今年2岁多,挺正常。

(10)、证人刘某庚证言

前天10月15日上午我在村委工作,大约九点多我接到王某电话说庞某某把闺女扔粪池淹死了。我给李某丙说了。庞某某平时不好和人接触,性格比较孤僻,其他方面正常。

证人庞某侠(庞某某姐)证言

就在庞某某在上初三的时候,她突然精神出现问题,当时我在西峡上学,听我父亲庞某金说庞某某突然咬牙切齿,拳头紧攥,我父亲怕她出事,还把她锁屋里,那时候庞某某18岁,她第一次犯病,到第二年春天,她又犯病了,我父亲把她领到南阳市精神院进行治疗,说她是精神分裂症,因为当时家里没钱治疗,没治疗彻底回来了,我父亲为给她治病到西坪镇和西峡找医生为她治疗过。

她把她女儿刘某乐扔厕所淹死的前一天才从我这回去。

她回去前曾对我们说过想把刘某乐放到我们家里养,还说刘某乐要是再哭就把她丢水里淹死,但是我们也没有在意,谁知道她回去就出了这事。她平时要是不犯病就与我们正常人一样,就是她有时候喜欢一个人笑,另外她有病以后,对父母和我们兄妹漠不关心,就对自己的孩子特别关心,不让别人动她的孩子。

我外婆得过精神病,我父亲这边的亲属都是内乡的,没听说过有精神病人。

(12)证人袁某某证言

我们(与庞某某)系邻居关系,也是同学关系

她有精神病,她上初三的时候与同学吵架生气之后,就得了精神病,后来连学也不上了。

她平时话很少,不爱与人交往,爱一个人傻笑,有时见人就对人家吐痰,反应有点迟钝,她父亲为给她治病花了好多钱,找了很多医生,也没治好。

没出嫁前,她经常犯病

(13)证人章某某证言

我与庞某某从小一块长大,系朋友、同学关系。

她在家排行老小,家里比较惯她,性格有点孤僻。

上述证据分别由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庞某某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自己认为女儿哭闹是傻呆,意欲致女儿死亡,早日解脱,便将女儿脱光衣服丢进粪池,使其女儿刘某乐溺水死亡。被告人庞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某致死其女儿系家庭内部暴力,且被告人庞某某经法医鉴定系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庞某某辩称:自己是为女儿“解脱”不受罪的理由,因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人侵犯,包括父母也不能非法剥夺女儿的人身生命权,故其辩解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庞某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庞某某有精神病,限制责任能力,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戴合军

审判员王某金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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