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上诉人张某丁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赵广红
代理审判员王某静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纯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