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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等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黄某,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张某、王某乙、李某某、赵某、刘某、项某、殷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成然独任审判,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张某、王某乙、李某某、赵某、刘某、项某、殷某及项某的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3日7时许,被害人尚某被网友以来南阳工作为由,骗至南阳市X村李某公庄的传销窝点。2011年5月13日,被害人王某乙X被转移至该窝点。2011年5月16日12时许,被害人张XX被女网友以来南阳工作为由骗至该窝点。被告人沈某、张某、王某乙、李某某、赵某、刘某、项某、殷某等人采取反锁房门、跟随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尚某、王某乙X、张XX的人身自由。2011年5月19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尚某、王某乙X、张XX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张某、王某乙、李某某、赵某、刘某、项某、殷某为逼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张某、王某乙、李某某、赵某、刘某、项某、殷某对指控犯罪均无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项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项某系偶犯初犯,无前科,能真诚认罪悔罪,曾经也是受害人,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7时许,被害人尚某被网友以来南阳工作为由,骗至南阳市X村李某公庄的传销窝点。2011年5月13日,被害人王某乙X被转移至该窝点。2011年5月16日12时许,被害人张XX被女网友以来南阳工作为由骗至该窝点。被告人沈某、张某、王某乙、李某某、赵某、刘某、项某、殷某等人采取反锁房门、跟随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尚某、王某乙X、张XX的人身自由。2011年5月19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尚某、王某乙X、张XX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沈某、张某、王某乙、李某某、赵某、刘某、项某、殷某等人的供述;2、被害人尚某、王某乙X、张XX的陈述;3、证人谢某、李某X、龚X等人的证言;4、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以上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张某、王某乙、李某某、赵某、刘某、项某、殷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沈某、张某、王某乙、李某某、赵某、刘某、项某、殷某受传销窝点主任指使犯罪作用较小且能够坦白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沈某、王某乙、李某某三人以前因非法拘禁他人被行政处罚又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八名被告人本案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依法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乙东的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王某乙的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李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张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赵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刘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项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殷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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