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系博望镇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殷彦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固县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远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城固县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以现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一审判决因此应一并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三、准许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合计2000元,均由上诉人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由其持收据及领条分别到一、二审法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平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代理审判员王永吉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建祥
王雅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