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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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府谷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1)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蕾、高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白某因没钱花便产生了盗窃杨海平货车卖钱花的念头,2011年8月31日下午白某来到山西省保德县赵茂盛(在逃)经营的废旧回收站,称自己有一辆旧厢式货车要卖,废旧回收站的老板赵茂盛同意去看车,后白某和赵茂盛一起来到府谷县X镇X路口让赵茂盛看杨海平停放于此的一辆绿色斯太尔车(该车车号为陕x,车主为杨海平,白某以前为其开过该车),看完车后赵茂盛同意购买该车,白某去停车的路边叫了一个电工把车打着,后白某将该车开至保德县以4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开废旧回收站的赵茂盛。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68425元。并提交了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白某判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某辩称,因为被害人杨海平欠其1万多元工资其才盗窃杨海平的车辆,其是自己用钥匙开走的车辆。

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白某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是近亲属,主观恶性不大,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从2011年2月19日起受被害人杨海平雇佣管理杨海平三辆车的营利与支出,管理期间车辆的运营均由杨海平自己调配,2011年8月下旬,因车辆生意不好,被害人杨海平让白某和王建平将其所有的陕x绿色斯太尔车停放在府谷县X镇X路口。2011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白某到山西省保德县赵茂盛(在逃)经营的废旧回收站,称自己有一辆旧厢式货车要卖,赵茂盛就随被告人白某来到府谷县X镇X路口看了杨海平停放于此的陕x的绿色斯太尔车,看完后赵茂盛同意购买该车,白某去停车的路边叫了一个电工把车打着,后白某将该车开至保德县以4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开废旧回收站的赵茂盛。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68425元。案发后,府谷县公安人员将被害人失盗的陕x绿色斯太尔车一辆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杨海平,府谷县公安人员依法扣押白某非法所得27000元,其余21000元被被告人挥霍。

被告人白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杨海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于2011年7月份停放在府谷县X村附近大众汽贸自己的车牌号为陕x绿色斯太尔半挂车,9月1日发现已被盗。

证人庞晓花证明,2011年8月31日下午白某来到山西省保德县其丈夫赵茂盛(在逃)经营的废旧回收站,称自己有一辆旧厢式货车要卖,赵茂盛同意去看车,白某和赵茂盛一起去府谷县X镇后开回一辆车号为陕x的绿色斯太尔车,赵茂盛给了白某8000元,二人签订了协议,第二天又给了白某40000元。

扣押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盗窃的陕x绿色斯太尔车一辆被府谷县公安人员依法扣押,卖车所得剩余27000元的存折依法扣押。

领条证明,被害人依法领回失盗的陕x绿色斯太尔车一辆。

府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犯罪嫌疑人赵茂盛在逃。

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白某的个人信息。

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害人失盗的车辆已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判处被告人白某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白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白某并非自动投案,故不是自首,关于辩称被告人与被害人是近亲属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非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随案扣押的2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非法所得21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杜奇云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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