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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乡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蔡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冉成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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