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强,河南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光,河南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上诉人河南某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郭某于2010年8月3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退还擅自占用原告的X楼X单元商铺,面积51.84平方米及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的52.84平方米商铺;2、被告在侵权期间,自2010年5月15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3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某兰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某兰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强、李红光,被上诉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