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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杨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2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于2012年3月25日前按照本院(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略)-2有住房一套(所有权人李显云,系被执行人杨某配偶,已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坐落在(略)-2房产。(房屋登记所有人权人李显云,系被执行人杨某配偶,已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玉林

审判员杨某雁

审判员黄强中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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