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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乙与衡阳市X村周某乙老屋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X村周某乙老屋村X组X号。

法定代理人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衡阳市X村周某乙老屋村X组。

负责人李某,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X村周某乙老屋村X组所有的银行存款1373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伯泉

审判员杨海雁

审判员李某广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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