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X乡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许家解,道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道县人,农民,住(略),现住道县X组。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曾健辉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