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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X乡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许家解,道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道县人,农民,住(略),现住道县X组。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曾健辉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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