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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意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福州誉莱德贸易有限公司、陈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意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岳某。

委托代理人谢宇红,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区X路X路交叉口明发商业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誉莱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区金山桔园洲三环路东侧香江红海园三期19座三层X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元,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意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福州誉莱德贸易有限公司、陈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意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宇红,被上诉人陈某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蔡伟

代理审判员陈某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慧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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