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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同达经贸有限公司与东方家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绥芬河市同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X村X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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