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51岁。
被告黄某,女,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6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