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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51岁。

被告黄某,女,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6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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