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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王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52岁。

被告李某,男,54岁。

被告王某,女,49岁。

被告张某,男,54岁。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王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14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1年10月28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9元,减半收取1444.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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