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52岁。
被告李某,男,54岁。
被告王某,女,49岁。
被告张某,男,54岁。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王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14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1年10月28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9元,减半收取1444.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