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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湖南某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大学。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湖南某大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上诉人湖南某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湖南某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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