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X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X组,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相识恋爱,2007年1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1月5日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陈××,现随被告陈×生活。因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双方于2010年12月5日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讼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潘××与被告陈×离婚;
男孩陈××随被告陈×生活;
夫妻共同财产:平板房一幢、冰箱一台、太阳能一台归被告陈×所有;原告潘××应得份额及娘家陪嫁的个人财产:29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三件、茶几一件、电视柜一件、梳妆台一件折抵孩子抚养费;
原告潘××的个人衣物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
人民陪审员黄××
人民陪审员王××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