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英、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初,被告接手原告在商丘市X路的花坛及方砖铺设基础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灰土基础款,并打有欠条四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几乎每年春节都支付一部分欠款,至今下欠8460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灰土基础款84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01年初,政府进行凯旋路改造工程,被告在工程指挥部工作,原告承包该工程中的灰土基础工程,基础工程做好后,被告给原告打了8460元的欠条,后来用彩砖给原告抵了6000元基础款,剩余2460元因上级拨款慢逢年过节给点,被告又陆续给了原告2000元,但是没有让原告打收条。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是否已经偿还。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欠条4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460元;2、出庭证人张××证言,证明原告李某某每年都向被告催要欠款。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1年初,政府进行凯旋路改造工程,原告从事灰土基础工程,被告在工程指挥部工作。不久原告将已完成的商丘市X路的花坛及方砖铺设基础工程部分转让给被告,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灰土基础款8460,并打有欠条4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下欠8460元未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承接原告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也应及时将工程款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灰土基础款不予支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起诉被告支付灰土基础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杜某某主张已用彩砖折抵灰土基础款6000元,并已支付给原告2000元现金,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灰土基础款8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姬新志
审判员申朝帅
审判员邹庆华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苗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