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甲,男。
被告谭某乙,男。
被告邓某,男。
原告文某与被告谭某甲、谭某乙、邓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诉称:2008年原告在荷叶帮被告建造煤场,同年7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除去原告领取现金外,被告还下欠原告劳务工资7538元,并由三被告签名认可。尔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未予偿还。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538元。
被告谭某甲、谭某乙、邓某辩称:原告帮被告建煤场属实,但现在工程质量有问题,希望双方协商核减部分工钱。另原告到被告邓某处还购买了牛肉,该款也应予以抵扣。总之此案数额标的也不大,双方调解一下即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甲、谭某乙、邓某自愿一次性支付下欠原告文某的工程款7000元整。该款限2012年4月15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文某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其它双方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原告文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调解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堂舟
审判员陈桂东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