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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杜某某盗窃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76年生。2010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生。2010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杜某某窜至开封市东苑小区X号楼楼梯口处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牛XX正在充电的黑色立龙牌全包电动车偷走。后销赃得款900元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杜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盗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杜某某供述;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杜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0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0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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