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梁某甲,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梁某丙,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梁某丙,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梁某己,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梁某己,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壬,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癸,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梁某壬,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梁某壬,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X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明,禅城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梅玉,禅城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某某等十三人因诉佛山市禅城区X街道办事处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农村社区X组织暂行规定》,禅城区X街道沙岗股份经济联合社和禅城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自治性农村社区X组织。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陈某某等十三人主张确认其享有1994年-2002年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等,依法均是农村X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四条又明确规定基层政权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基层政权只能依法对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X街道办事处对上诉人申请的事项没有法定职责,因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情形。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