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踞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锦,南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踞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踞某、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锦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踞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0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踞X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踞X楠。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感情不好,经常生气,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负担抚育费。
被告郭某辩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很好,儿子出生后,相隔6年又生育了女儿。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相夫教子,原被告没有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0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踞X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踞X楠。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2月7日原被告吵架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所了解,婚后感情一般,但并无大的矛盾发生,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应主动做和好工作,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争取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踞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自强
审判员郭某杰
代理审判员赵俊伟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彭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