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商丘市喜来登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范某某,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崔某某等人。
被执行人商丘市精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商丘市精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某某、崔某某等人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商丘市喜来登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本院拍卖、变卖的位于商丘市喜来登国际广场的X号楼二楼北侧东户房产一套,归案外人所有,属于其办公用房,请求法院停止变卖。其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执行人(开发商)应按小区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保证业主一定面积的办公及活动用房,现在能够查明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仅剩X号楼二楼北侧东户这一套。因此,该房产应归案外人办公用房。法院不能处理。案外人没有提供房产归其所有的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本案拍卖、变卖的被执行人位于商丘市喜来登国际广场的X号楼二楼北侧东户的房产系被执行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抵押、担保的房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包某某对案外人的说法不予认可,承诺让本院处理,所得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该房产属被执行人所建,产权归被执行人所有。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丘市喜来登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异议。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胜林
执行员杨建辉
执行员赵军峰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