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彭某依据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某、吴某甲、陈某、吴某乙、罗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477.2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某、吴某甲、陈某、吴某乙、罗某分期将执行款交到本院,现已付清全部款项,这些款项已由本院将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彭某。至此,申请执行人彭某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某
审判员钟健华
审判员李祖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