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梧州市祥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X区X路华洋花园29-X号2-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申请执行人林某依据梧州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梧长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于2010年9月25日向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梧州市祥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00元。同年12月1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梧州市祥宇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自行将执行款2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某,本案即执行终结。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2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梧长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坚
审判员钟健华
审判员李祖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