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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XX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XX

上诉人赵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顾能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益民、魏蓉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XX、被上诉人雷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儿子赵国璋。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工作和日常生活琐事,相互缺少沟通和了解,感情上发生了一些摩擦。原告认为被告除工作上的正常应酬外,还经常参与一些不正当的私下应酬,导致回家少,对小孩的照管少,双方感情已破裂,于2010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经过半年多的共同生活,原告仍认为被告的不良行为未能得到改正,依然我行我素,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离婚。

原判认为,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1996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在感情上发生了一些摩擦,只要彼此互让互谅,多加沟通和了解,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赵XX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赵XX与被告雷XX离婚。

宣判后,原审原告赵XX不服,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离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被告雷XX则服从原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双方的感情也尚好,但近年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工作、生活方面产生了一些矛盾,现被上诉人雷XX坚决不同意离婚,从维护社会、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为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本案应不判决双方离婚为宜。上诉人上诉请求判决离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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