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县湖塘鱼场建材厂。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谭某,男,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按法律判决书所确定的标的款壹万柒仟元于2012年2月17日一次性付清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福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