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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县湖塘鱼场建材厂。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谭某,男,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按法律判决书所确定的标的款壹万柒仟元于2012年2月17日一次性付清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福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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