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郗xx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未执行标的6025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