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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与郗xx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郗xx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未执行标的6025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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