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
被执行人李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xx的存款1530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魏华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