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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xx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逯xx,

被申请人苗xx,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申请人苗xx长期不在家,暂无执行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王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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