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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xx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童xx,

法定代理人丁xx,

被申请人童xx,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09)长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被申请人主动给被申请人1200元,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了案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09)长民初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王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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