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凯荣,益阳市X区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双方从2010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佘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在衡龙桥镇X村修建平房二间、杂屋一间、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等归原告徐某所有,175柴油机一台归被告佘某所有(2012年3月5日之前交付),其余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归原告徐某负责处理,其余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原告徐某给予被告佘某共同财产应得差额款4000元(2012年3月5日之前付清);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