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五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关(管)信,男。
委托代理人张健,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
被告韩跟(上)尚,男。
上列原、被告为撤销协议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29日我受雇在被告所承包的工地干活,因被告提供有缺陷的电锯导致我右足锯伤。被告将我送往渑池县中医院治疗18天,在伤未愈的情况下催促让我出院,并单方抄写了一份赔偿协议让我签字,无奈我在协议上签字,办理了出院手续。协议规定我出院回家后被告一次性赔偿我7000元,以示心意,我回来后被告避而不见也不付款,我的伤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于2009年8月15日威逼我与其所签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且被告又未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主要义务,该协议是以欺诈、胁迫的方式所签定,按照法律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了12份证据。主要证明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受伤,被告为其治疗情况及原告本人治病花费情况。现原告伤未痊愈,需做二次手术,经法医鉴定,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当事人举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09年7月29日原告许关信在被告所承包的工地干活,因被告提供的工具出现故障,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工作时发生受伤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将原告送往渑池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8月15日出院。住院一切费用由被告韩跟尚负担。出院当天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许关信就医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有韩跟尚负责支付。许关信同意出院回家自己休养,不再让韩跟尚负责,韩跟尚应一次性赔偿许关信现金7000元,以示心意,许关信所干工资由韩跟尚负责结清。款付清后,双方应遵守自己的诺言,二人互不纠缠,此事到此结束,以后谁也不找谁的麻烦。许关信出院后于2009年10月20日经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未按协议将7000元交给原告。原告认为该协议主要内容被告没有履行,且显失公平,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原告许关信系被告韩跟尚的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许关信受伤住院治疗费用应由被告韩跟尚负担。许关信出院与韩跟尚于2009年8月15日签订了赔偿协议。现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该协议显失公平,且未履行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许关信与被告韩跟尚于2009年8月15日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韩跟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保平
审判员武振宇
人民陪审员陈维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孙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