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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康XX。系原告丈夫。

被告张某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乙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母亲生前借原告2400元,在被告母亲患病期间,被告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写了欠据,但一直无还款诚意。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自愿于2012年2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乙欠款240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张某乙已预交50元,退回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跃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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