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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4年2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04年3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5年1月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后赵某某同案犯文祥志等人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同案犯文祥志等人又交待了其他犯罪事实,省高院将该案发还重审,2005年8月,赵某某因传唤不到案被渑池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3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2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文祥志、徐六军、李光从(三人均已判决)、罗仕军、赵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新安县X镇X村南,盗割正在使用中的70平方毫米钢芯铝绞线3档1350米,经鉴定价值4303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2002年3月28日晚,文祥志、徐六军等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镇X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25平方毫米钢芯铝绞线3档600米,经鉴定价值882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销赃。

3、2002年夏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徐六军等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义马市X村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16平方毫米钢芯铝绞线1档180米,经鉴定价值211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销赃。

4、2002年夏的一天晚上,文祥志、徐六军等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镇X路口,盗割笃果高压备用线路X平方毫米钢芯铝绞线7档1470米,经鉴定价值4366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5、2002年夏的一天晚上,文祥志、徐六军等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镇X路口,盗割笃果高压备用线路X平方毫米钢芯铝绞线7档1470米,经鉴定价值6185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6、2002年5月24日晚,文祥志、徐六军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乡X村,盗割吃水站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750米,经鉴定价值1102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7、2003年冬的一天晚上,文祥志、徐六军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镇X村庙后组,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900米,经鉴定价值1336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8、2002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文祥志、徐六军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乡X村石庙后组,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1000米,经鉴定价值1470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9、2002年5月8日晚,文祥志、徐六军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村村,盗割段村乡吃水站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900米,经鉴定价值1323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10、2002年农历6月1日晚上,文祥志、徐六军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村X组,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840米,经鉴定价值756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11、2002年春的一天晚上,文祥志、徐六军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乡X村,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1400米,经鉴定价值1470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12、2002年春的一天晚上,文祥志、徐六军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乡X村东河组,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400米,经鉴定价值470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13、2002年春的一天晚上,文祥志、徐六军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乡X村上河组,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1400米,经鉴定价值2016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14、2002年春的一天晚上,文祥志等人到渑池县X村,盗割通往炸药库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300米,经鉴定价值352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15、2002年8月18日晚,文祥志、李光从、徐六军、罗仕军、赵某乘坐徐六军的面包车到渑池县X乡X村,盗割张寨吃水站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600米,经鉴定价值882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16、2003年9月12日晚,文祥志等人到渑池县X乡X村,盗割马根法石料场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1200米,经鉴定价值2760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17、200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文祥志等人到渑池县X镇X村,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50米,经鉴定价值210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18、200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文祥志等人到渑池县X乡X村,盗割原310国道渑池县超限站南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800米,经鉴定价值1176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19、2002年6月8日晚,李光从、徐六军等到渑池县X镇X村,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1200米,经鉴定价值1764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0、2002年春的一天晚上,文祥志、徐六军等到渑池县X镇X村,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120米,经鉴定价值141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1、200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徐六军等到陕县X乡X村小寺坡组,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X档300米,经鉴定价值352元,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2、200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文祥志、胡如兵(已判决)、李光从到渑池县X乡X村南,盗割通往张伟伟铝矿的50平方毫米电线2档450米和张伟伟铝矿通往茹文汉铝矿的35平方毫米电线3档600米,经鉴定总价值2730元,后用张书恩(已判决)的三轮车将盗割的电线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3、2003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间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到渑池县310国道监控室院外,盗割暂停使用的4档35平方毫米电线600米,经鉴定价值1380元,后用张书恩的三轮车将电线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4、2003年11月28日晚,文祥志、李光从到渑池县X村,盗割停运备用的110千伏高石线10#-11#杆之间的中、右(南)边相两档LGJ-240导线400米,经鉴定价值6000元,后用张书恩的三轮车将电线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5、2003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到渑池县X乡X村,盗割停运备用的110千伏高石线18#-19#杆之间的1档3根LGJ-240导线660米,经鉴定价值9900元,后用张书恩的三轮车将电线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6、2004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到渑池县X乡X村,盗割停运备用的110千伏高石线19#-20#杆之间的1档3根LGJ-240导线660米,经鉴定价值9900元,后用张书恩的三轮车将电线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7、2003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到义马市X镇X村北,盗割停运备用的110千伏高石线34#杆西边的1档1根LGJ-240导线240余米,经鉴定价值3600元,后用张书恩的三轮车将电线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8、2004年1月18日至26日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到渑池县X乡X村东,盗割停运备用的110千伏高石线24#-25#杆之间的1档3根LGJ-240导线891米,经鉴定价值x元,后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29、2004年1月份的一天(上次的第三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到渑池县X乡X村东,盗割停运备用的110千伏高石线23#-24#杆之间的1档3根LGJ-240导线1536米,经鉴定价值x元,后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30、2003年10月25日晚,文祥志、李光从到渑池县X乡X村前李山岭上,盗割杜焦线28#-29#杆之间的LGJ-240电线300米,经鉴定价值1950元,后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31、2003年10月14日晚,文祥志、李光从到义马市火车站南,将架好尚未通电的兴义矿25平方毫米电线盗割900米,经鉴定价值1350元,后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32、200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到渑池县X村和高岭之间沟底,盗割已停用的1档2根35平方毫米电线160米,经鉴定价值368元,后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33、200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到渑池县X乡X村北,盗割已停用的通往梁宣才等九个石料厂的3档35平方毫米电线630米,经鉴定价值1449元,后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34、2002年春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徐六军等到陕县X乡X村高岩组,盗割已报废的供电线路X档400米,经鉴定价值588元,后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35、2002年夏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徐六军等到陕县X乡X村金银山上,盗割已报废的供电线路盗割4档800米,经鉴定价值1440元,后拉至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36、2003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晚上,文祥志、李光从、胡如兵到渑池县X村老七矿,盗得流煤槽和绞车各1个,经鉴定价值1550元,后拉至被告人赵某某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37、2003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晚上,文祥志、胡如兵再次到渑池县X村老七矿,盗得22千瓦电动机1台,经鉴定价值1100元,后拉至赵某某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38、2003年9月或10月的一天晚上,胡如兵、李光从到陇海铁路渑池县一里河立交桥西,盗得散放在路南的P60型钢轨2根,每根4米,经鉴定价值760元,后拉至赵某某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39、2003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晚上,胡如兵、李光从到渑池县X乡X村李保朝家门口,盗得煤罐1个,经鉴定价值400元;当夜胡如兵、李光从、文祥志又到渑池县X乡高岭顺新煤矿盗得铁架子车体2个,经鉴定价值400元,后将所盗物品拉至赵某某处,赵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后予以销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认证结论书,书证报案材料、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2年1月29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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