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
原告梁某(原告曾某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
被告范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曾某、梁某与被告范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梁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曾某、梁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某
审判员孙某某
人民陪审员杨某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