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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梁某与被告范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

原告梁某(原告曾某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

被告范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曾某、梁某与被告范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梁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曾某、梁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某

审判员孙某某

人民陪审员杨某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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