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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陈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伍俊,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6日,被告李某驾驶湘H-x小型普通客车在泥江口镇X组路X路边走路的原告陈某,造成原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22元。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被告李某驾驶湘H-x小型普通客车在泥江口镇X组路X路边走路的原告陈某,造成原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陈某受伤后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用去医药费7089.1元。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建议伤后壹人护理70日,出院后继续治疗费1800元左右。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李某所有的湘H-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建军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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