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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皮某、王某与黄某、益阳市三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皮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安邦,湖南省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匡某,系被告黄某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汇龙苑X栋。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皮某、王某与被告黄某、益阳市三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2日10时42分,王某榜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益阳市X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金山路X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梓山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由被告黄某驾驶的湘H-x号轿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6元。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2日10时42分,王某榜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益阳市X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金山路X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梓山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由被告黄某驾驶的湘H-x号轿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榜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共用去医药费x.26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王某榜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益阳市三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支付赔偿款x元。

另查明,被告黄某驾驶的湘H-x号轿车系被告益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为该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皮某、王某医疗费用x元,死亡赔偿金等x元,合计x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皮某、王某损失x元;

三、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曹某、皮某、王某损失x元;

四、被告益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黄某、被告益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支付明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x元,三原告在保险理赔款中得x元,被告黄某、被告益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在保险理赔款中得x元。以上款项,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虹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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