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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肖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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