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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杨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胜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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