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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略)※※社。曾因偷窃于2000年1月6日被福建省长乐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2004年4月18日又因偷窃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拘留15天。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汤某从福州市X区沿山市场乘坐58路公交车时,趁乘客邵某秀不备,用刀片割破其裤子后面的口袋,盗走现金315T印沤唬姹烁廊程诳碓猜砬猜蛭姓穩逋还到境抡迪坏П魇壑成隳煨醪±W弧姹烁廊程炜纸惺咧钤隹谌吩下ⅲM莞街蚍酉芴粒兄反骞老潞锤浇恢芪褐谧セ瘢に椭谅砦睬簿帧/p>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失主邵某秀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邵某甲、邵某乙、江某、向某、邵某丙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汤某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物证,书证,有(略)渠县公安局渠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本院(2008)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上,鉴于被告人汤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汤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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