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韦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X镇XX村XX屯XX号,现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X镇XX村XX屯XX号,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谭荣积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