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韦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X镇XX村XX屯XX号,现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X镇XX村XX屯XX号,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谭荣积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