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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某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覃某,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蒙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撤回起诉,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谭荣积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莫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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