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乙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强,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乙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思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