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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女,1981年10月29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受理后,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我与被告2011年6月23日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先后三次对我进行殴打,加上我系再婚,双方因我所带孩子的抚养问题也难达成一致,致使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离婚。

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双方结婚较晚,双方正在培养感情,被告自愿改正错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0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前被告给原告彩礼二万元,原告在庭审中认可收到被告彩礼二万元,但原告表示在婚后已经还款一万元,被告对还款一事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因结婚时间较短,因琐事吵架生气不利于感情培养,但是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离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海鲁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邱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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