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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与覃某、莫某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岑某甲(反诉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岑某乙(反诉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岑某丙,又名岑X(反诉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男,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莫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某戊,男,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与被告覃某、莫某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1年11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明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程飞和人民陪审员廖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邹志存担任记录。原告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某、曹某某,被告覃某、莫某丁的委托代理人莫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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