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闫某诉被告姚某、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原告闫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XX。

原告闫某诉被告姚某、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姚某、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XX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0日,被告姚某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今借闫某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借款人姚某/2009年10月10日”,经多次催要,被告姚某拒不偿还。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汪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x元及相关利息;2、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x元不是事实,被告在2010年12月份已经支付给原告x元,下余7000元未支付,理由是原被告属合伙关系,因双方合伙债务不清,尚未结算,所以被告有7000元未结清,等结算后再支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借原告x元现金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无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姚某于2009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据/今借闫某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借款人姚某/2009年10月10日”。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姚某借原告x元现金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姚某亦认可收款事实。被告姚某称已于2010年12月份偿还原告x元,但无法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未注明借款期限,依法律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故本院仅支持自原告起诉时起的借款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因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闫某现金x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继伟

审判员:张颜民

审判员:李九重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翟明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