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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秦翰,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女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郑某于2011年8月21日向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郑某市X区X路X号澳丽名苑X号楼X层西户房屋依法分割(206.93),价值x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郑某于2011年9月20日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分割被告在原被告离婚前购买的豫x别克轿车一辆。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翰、被上诉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吴雪贤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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